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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收账公司成功调解房屋交付买受人之前发生的物业费由房地产公司负担,交付买受人之后发生的物业费由买受人负担—某物业公司诉某房地产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发布:安阳讨债公司 时间:2026-03-09 点击:49 官网:https://anyang.wjfzxh.com/

安阳收账公司成功调解房屋交付买受人之前发生的物业费由房地产公司负担,交付买受人之后发生的物业费由买受人负担—某物业公司诉某房地产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一、基本案情


某物业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内蒙古自治区前期居住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某物业公司对案涉项目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房屋交付买受人之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包括未销售的住宅、商业、车位以及已销售未交付的住宅、商业、车位的物业费(以下简称“空置费”)由某房地产公司支付,空置费自2024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房屋交付买受人之后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2024年、2025年,某物业公司通过发函的方式向某房地产公司催要空置费。2025年4月30日,某物业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抵房协议书》,某房地产公司以价值728100元的房产抵扣空置房物业费。某房地产公司已向某物业公司支付30万元空置费。截至目前项目仍未竣工验收。某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支付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案涉项目的空置费及违约金。


二、裁判要旨


某房地产公司与某物业公司签订《内蒙古自治区前期居住物业服务合同》第十七条约定,房屋交付买受人之前发生的物业费由某房地产公司负担。对于已入住业主的物业费,某物业公司已向入住业主收取,无权再向某房地产公司收取。


三、典型意义


该案例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公司三方的权利边界进行了厘清。对建设单位,明确了其作为“第一业主”的责任,交付房屋前必须承担全部物业费;对物业公司,划定了合法催收的边界,房屋交付买受人之前发生的空置费由建设单位负担,交付买受人之后发生的物业费由买受人负担,不能一概都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对业主,接收房屋后缴费是其义务,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该案例传递了任何人不得从自身违约行为中获益的法理精神,无论对拖欠费用的建设单位,还是对违规催收、向建设单位和业主重复收费的物业公司,都应给予否定评价。



标题:安阳收账公司成功调解房屋交付买受人之前发生的物业费由房地产公司负担,交付买受人之后发生的物业费由买受人负担—某物业公司诉某房地产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网址:https://anyang.wjfzxh.com/1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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